2006年2月2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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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卖查封财产要负刑事责任
  公民是否有权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?浙江省海盐县的顾建军因为变卖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后卷款潜逃,而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  去年,海盐华燊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因与顾建军的货款纠纷,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。不久,法院依法判决顾建军支付货款13万余元,并承担诉讼费。法院判决生效后,顾建军没有主动履行付款义务,华燊公司为此申请强制执行。
  2005年8月11日,法院对此案立案执行,并向顾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其在同月15日前支付欠款。但顾建军收到执行通知后不但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,反而于9月9日,将法院于同年5月25日采取诉讼保全已查封的灯泡全自动生产流水线中的4台机器擅自变卖,在得款人民币15万元后潜逃。
  顾建军擅自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而造成本案无法执行。鉴于顾建军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被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罪,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去年9月28日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海盐县公安局,公安局次日即予立案侦查。
  由于顾建军在得款后逃跑,公安机关几经周折,直至去年12月15日才在南京将其抓获。当天,顾建军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不久便被依法逮捕。
  经法院审理查明,顾建军在明知灯泡全自动生产线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,仍非法变卖,造成案件无法执行。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,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
  法院认为,顾建军变卖查封财产的行为性质严重,已构成犯罪,应追究刑事责任。海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顾建军有期徒刑一年。(朱立毅)